关于下达绍兴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3-08-12 11:01:36 柯桥水务

绍兴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绍兴县城市给排水管理处、绍兴县自来水公司、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绍市计价[2002]285号)的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县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网排放污水有用户应执行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依据不同对象划分为四类:一类指居民生活(含各类学校)污水;二类指食品、酿造等工商企业污水;三类指印染、皮革、化工、制药、电镀工业企业污水;四类指其他单位污水。

二、分类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每吨为:一类0.50元;二类1.60元;三类2.20元;四类1.00元。

三、二、三类污水排放以COD值1000mg/L为基准,每增减COD值100mg/L每吨污水处理费增减0.06元。COD值高于1300mg/L以上时,每增加COD值100mg/L,加收每吨0.15元。(未装检测仪之前仍按上达标准执行)

四、二、三类污水排放用户完全使用自来水(小舜江净水)的企业原则上按自来水售水量一并计收,企业用水自耗量超过售水量30%或使用自备水企业,按污水排放量计收。

五、污水处理费收取后,县城市给排水管理处、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结算分成,由县物价、财政、环保商议另行确定。

六、污水处理费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依据审计结果确定下年度结算分配标准。

七、环保部门要加强未进网用户的污水监测监督。污水处理费可以参照上述分类标准和办法执行。

八、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价,试行期自2002年6月1月[抄见水(污水)量]起至工程决算完成时止。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正式收费标准。自来水到户价格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另行通知。


                                                     绍兴县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