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费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2013-08-12 11:01:55 柯桥水务

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

为进一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浙价商[2002]158号《关于绍兴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绍市计价[2004]132号《关于污水处理费及结算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请示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污水处理费及结算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类污水实行按浓度收费。省定三类污水处理费标准:三类污水处理费(含印染、皮革、化工、制药、电镀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按COD值1000mg/L浓度为基准2.20元/吨。

以上标准为基准,每100 mg/L浓度为一档;COD值低于1000mg/L浓度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0.06元/吨;COD值高于1000mg/L并在1300mg/L以下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06元/吨;COD值高于1300mg/L,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15元/吨。从2005年1月1日(污水排放量)起超浓度加价执行50%,2006年1月1日(污水排放量)起执行100%。

二、目前考虑到我县排污企业COD值检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和企业经营效益欠佳的实际,暂定从2005年5月份污水抄见量起,对三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在现行实行实际收费的基础上,超基准COD浓度部分的收费按0.20元/吨收取。如三类排污企业要求按实际COD浓度收费的,按第一条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创造条件,改进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技术,完善检测办法,力争在2006年度起按科学测定的COD值浓度收费。

四、收集系统与污水处理厂的结算价格作适当调整。从2004年9月1日起,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与污水处理厂之间的结算价格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0.10元/吨。从2005年9月1日(污水排放量)起,结算价格再提高0.10元/吨。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或镇属排污管网,其污水处理费由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统一征收。从2005年1月1日(污水排放量)起,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返还污水收集运行费用标准由原来的0.75元/吨调整为0.65元/吨;2005年9月1日(污水排放量)起,再调整为0.55元/吨。

县给排水工程管理处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变相乱收费。一旦发现价格违纪违法行为,届时本局将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绍兴县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